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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9藥品招采降價壓力有多大?

    2019-01-15 16:14 來源:醫藥經濟報 點擊:

    近日,在北京召開的國內某醫藥峰會上,華中某城市藥品采購相關人士鄭重介紹:新近開展的藥品帶量采購中,基礎輸液平均降幅達到18.7%,最高降幅高達24%。在各地醫保局陸續掛牌成立的背景下,該市開展的藥品帶量采購,無疑給藥品招標提前打響了冬日里清脆的降價第一槍!

    藥價降幅的空間如此之高,是否意味著2019年全國藥品降價潘多拉魔盒被提前打開?

    得質量層次者得天下

    傳統意義上的省級藥品集中采購,頂層設計可謂完美。無論是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》(衛規財發【2010】64號文)還是《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》(國辦發【2010】56號文),很多創新性做法,如招采合一、“雙信封”制、量價掛鉤等均讓人眼前一亮。

    2014年,安徽1118基本用藥采購,雖然依舊沿用了此前的“雙信封”招標模式,但實施細則發生明顯變化,不再以“最低價”作為中標的主要因素,更傾向于綜合考量質量類型、新版GMP認證情況、實際報價和降幅等多方因素,但各省招標仍然“唯低價是取”。

    以某省2012年的招標文件為例,在質量層次劃分上,專利、原研藥品赫然被列入第一質量層次,單獨定價藥品、優質優價藥品被列入第二層次,獲歐美認證的藥品則被列入第三層次,GMP藥品被放在最低的第四層次。當時,得質量層次者得天下。品種能夠單獨劃入一個質量層次,基本上意味著可以避開同通用名同規格其它競品的絞殺,價格體系已經維護了一半。進入單獨定價與優質優價的品種,可謂奇貨可居。

    當時常有這樣的笑談:某產品在A省以原研名義獲取單獨定價,在B省卻被劃進普通的政府指導價。在A省招標采購中劃進第一質量層次,在相鄰的B省卻被劃進第三質量層次。因為在各地發改委定價時代,單獨定價各地解釋不同,需要的材料也花樣翻新。省級藥品招標更是如此:一個簡單的原研認定,不同的省份判定看似差異不大,卻內含玄機。有時候,一份小小的釋義就足以要了相關藥品價格的命。

    許多省份的招標文件顯示,同招標通用名、招標劑型、招標規格、質量層次(即同藥品編碼、同層次分組)的為一個競爭(評審)組,同一競爭組有3個的,按競價規則進行競價入圍,報價高的淘汰。而躋身較高質量層次且同品規的原研藥、單獨定價藥品,則享受談判待遇。一邊是充分競爭的低質量層次藥品,為了獲取中標,在競價組,價格拼得昏天暗地。一邊是沒什么對手的高質量層次議價組,在兩輪甚至三輪議價過程中,象征性地降點價甚至不降,即可中標完勝。藥價虛高與虛低并存,市場競爭與行政管制并存。

    重新定義省級招標

    2015年,藥品招標新的指導文件7號文與70號文出臺,在繼承56號文與64號文的基礎上,對傳統省級藥品招標重新分割式定義:

    1.在分類采購方面,對藥品不同類別采用不同的采購方式,分為招標采購、談判采購、醫院直接采購和定點生產、特殊藥品采購。

    2.在陽光采購方面,要求統一省級藥品采購平臺規范化建設標準,推動藥品采購編碼標準化。建立藥品采購數據共享機制,實現國家平臺、省級平臺、醫院、醫保經辦機構、價格主管部門等信息互聯互通、資源共享。

    3.在帶量采購方面,強調以醫院需求為導向,醫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藥品實際使用量80%制定采購計劃。具體到通用名、劑型和規格,每種藥品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,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。

    4.在試點采購方面,則特別要求省市采購同步、價格聯動,省級招標采購和試點城市自行采購要同步啟動實施,試點城市成交價格明顯低于省級中標價格的,省級中標價格應按試點城市成交價格進行調整。

    這四個采購基本能夠把藥品采購的環節與弊端都考慮到。唯一沒有考慮到的是,二次議價對省級招標的影響力如此之大,尤其是醫改試點省的二次議價沖擊力。

    2014年的安徽“16+1”,2015年開始的浙江“二次議價”,直至今天許多省份的地級市、縣甚至單體醫療機構都打著帶量采購的名義開展二次甚至三次議價。隨著零差率實施,新的財政補償機制需要建立建全,行政管制的省級采購演變成行政分散管制的片區單體采購,市場競爭演變成降價大戰。

    “二次議價”定江山

    頂層設計方面,藥品集中采購要有利于破除“以藥補醫”機制,加快公立醫院特別是縣級公立醫院改革;有利于降低藥品虛高價格,減輕人民群眾用藥負擔;有利于預防和遏制藥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,抵制商業賄賂;有利于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,公平競爭,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。

    實際落地方面,藥品采購化集中為分散,各采購主體充分利用“結余留用、合理超支分擔”激勵約束機制的自我異化理解,通過一輪又一輪的二次議價,再次進行新形勢下隱形的“以藥補醫”。

    當GPO、采購聯盟、試點采購等二次議價成為一種新常態時,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的政策效果就無從談起,違背了70號文強調要求的“要堅持藥品集中采購方向,實行一個平臺、上下聯動、公開透明、分類采購”。

    藥企價格空間是有限的,各地招標采購普遍的流通做法是互相比價。企業為應對普遍面對的“二次議價”以及醫保局成立后開展的藥品采購,不得不從統籌設計角度,維護價格體系,但何其艱難!

    目前,很多省、市、醫院仍然以人機對話開展談判。這種談判看似公允公平,但是在一種信息溝通不暢、彼此無法掌握對方真實目的的背景下開展。專家提出建議價時沒有給出科學明確、公平公開的依據,僅以降價作為最終目的,主觀隨意色彩較濃。以西南某省醫聯體、醫院議價為例,有的第一輪專家建議價直接在投標價的基礎上砍掉60%,甚至還有1角的回價。有的專家不考慮企業給出的還價理由,第二輪給價僅在第一輪報價基礎上上浮幾角。

    這樣的議價,沒有讓買賣交易雙方直接談判,取而代之的是電腦背后的專家“一價定江山”,曲解了“醫療機構作為議價主體”的政策內涵,沒有給予企業平等的權利和機會。

    省級平臺服務市場

    2017年開始,藥企忽然發現維價困難了。先是“兩票制”全國大規模推廣,后是一致性評價帶來的巨大挑戰。

    對“兩票制”的看法,市場上有一種聲音:“價格虛高是由藥品集中采購管制決定的,與渠道多少票無關。”這只說對了一半,藥品價格確實是由集中采購規制的,但價格虛高除了反映在藥品集中采購領域,更多的“虛”是把合理的、不合理的價格捆綁在一起形成的一個鏈條,這個價格鏈條之所以邊界模糊,最大的原因在于:一味的市場逐利本性掙脫了行政管束的韁繩,沖破了公開競爭的紅線。

    一致性評價則被寄予厚望:希望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促使藥品市場形成充分競爭,進而降低藥品價格。但現實是,原研在觀望,甚至小步降價,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反而受制于價格管制,不能輕易提價。許多省份出于保險策略,基本上以全國最低價作為“安全栓”。

    此次“4+7”方案推出,有業內聲音認為,同品種就算單一貨源中標,但適應癥類似,可替代太多,處方筆、醫院、商業、企業一定存在“上有政策、下有對策”的應對方法。筆者擔心的是,臨床上有的慢性病有藥品依從性,一旦實現大規模臨床替代,換藥后的不良反應收集是否會做好?

    未來,各種形式的藥品采購百花齊放,組織、牽頭、監管的省級平臺仍將肩負相關重任,但工作角度會有所轉換,即由過去的“市場服務”轉向“服務市場”。因此,藥品采購不但不會被廢止,還會越來越縱橫交錯,呈現高度分散化。帶量采購的步伐在2019年不會停止,且會越來越頻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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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責任編輯:露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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